【12港人案】兩未成年港人移交香港警方 香港警方稱或加控未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12/30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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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罪案調查科署理總警司鄭麗琪(左)表示,明日將會就事件通報法庭,並指由於他們需要進行14天隔離,因此會延案14天後才進行審訊。她亦提到,他們或被加控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21章第9L條「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的罪行」。(林宇翔攝)

12名港人涉嫌偷越邊境案,深圳鹽田人民檢察院表示,對自願認罪認罰的2名未成年人,即廖子文及黃臨福,經過依法審查及不公開聽證,以偷渡邊境罪作出不起訴決定,並在今日(30日)約11時由深圳警方經深圳灣口岸移交香港警方,2人返港後後先被押往天水圍警署,商業罪案調查科署理總警司鄭麗琪及西九龍總區刑事部高級警司曾仲斌中午交代事件。

鄭麗琪指,警方今早從內地接收兩名香港男子,他們在8月23日內地水域被內地當局截獲,兩名人士被依法拘留,而今日審訊結束後,內地當局將兩名人士移交香港警方繼續審訊。她亦提到,涉案的其他10名被告在港亦涉及暴動、勾結外國勢力等。

鄭麗琪續指,警方今日收到內地當局通知,知道該名兩名未成年男子已完成審訊,因此移交香港面對其涉港罪行。由於他們分別在港涉及串謀縱火等罪,日前未有依時出庭應訊,因此被法庭頒下拘捕令通緝。其中,鄭麗琪指廖子文涉及去年一宗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管有製造汽油彈的原料;曾仲斌則提到,黃臨福被控去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企圖用火損壞旺角警署,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指他於同日同地在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現稍後按法律程序進行調查及起訴。

鄭麗琪表示,明日將會就事件通報法庭,並指由於他們需要進行14天隔離,因此會延案14天後才進行審訊。她亦提到,他們或被加控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21章第9L條「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的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75,000及監禁6個月,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則可處任何款額的罰款及監禁12個月。

鄭麗琪續指,警方已給予他們機會致電家人,同時強調警方不會姑息所有潛逃罪行。

被問到是否香港警方主動提出移交,鄭麗琪指案件是兩地進行溝通,而基於兩名被告在港後涉不同罪行,因此在內地完成審訊後便移交香港再進行審訊,強調為一貫做法。

鹽田區人民檢察院今日公布,被告鄧棨然涉及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罪成,被判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兩萬元人民幣;被控同罪的喬映瑜罪成,被判有期徒刑2年及處罰金1.5萬元人民幣;被控偷越邊境罪的8名被告包括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及郭子麟罪成,被判有期徒刑7個月及處罰金1萬元人民幣。

法院公布提到,經審理查明,在2020年8月,鄧棨然及喬映瑜根據他人安排,策劃組織多人從香港偷渡至台灣,並由鄧棨然購買偷渡船隻。在2020年8月23日,鄧棨然及喬映瑜分別聯繫鄭子豪、張銘裕、張俊富、嚴文謙、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以及兩名未成年人士,即廖子文及黃臨福在香港西貢布袋澳碼頭會合,共同乘坐鄧棨然駕駛的船隻,企圖偷渡台灣。 8時許,偷渡船隻在廣東省管轄海域被深圳海警局查獲,鄧棨然等人被依法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法院認為,鄧棨然、喬映瑜組織他人偷越邊境,人數眾多,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違反邊境管理法規,結夥偷越邊境,情節嚴重,已構成偷越邊境罪。歸案後,鄧棨然等10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

鹽田區人民檢察院今日公布,被告鄧棨然涉及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罪成,被判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兩萬元人民幣;被控同罪的喬映瑜罪成,被判有期徒刑2年及處罰金1.5萬元人民幣;被控偷越邊境罪的8名被告包括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及郭子麟罪成,被判有期徒刑7個月及處罰金1萬元人民幣。(深圳鹽田法院網站)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本月16日公布,起訴鄧棨然、喬映瑜,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等8人,涉嫌偷越邊境罪。另外,2名未成年人廖子文及黃臨福亦在此案。有港人家屬昨日收到內地官派律師通知,指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最快今早10時半就案件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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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曾卓鋒